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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的结构

  所谓企业集体谈判的结构,是指企业集体谈判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具体来说,就是指企业集体谈判在哪些级别上进行。也就是说,谈判是建立在企业级别上,还是建立在行业级别上;是建立在地方一级上,还是建立在全国范围内;是建立在单个级别上,还是建立在多个级别上等。由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集体谈判的发展实践可知,企业集体谈判的结构是由历史因素、市场状况、主体情况、谈判内容以及国家法律与政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决定的。
  就我国目前企业结构的复杂状况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而言,单独采用哪一级谈判结构都不能适合实际的需要,而在近期内建立行业谈判和企业谈判两级结构较为合适;行业谈判较为适合于国有企业,企业级谈判较为适合于非国有企业。其分析的基本背景和基本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我国长期以来是中央计划经济,国有企业主体力量强大,其中的工会组织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只是企业行政的附属物。尽管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以来,情况有所变化,但国有企业这种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国有企业内的集体谈判很难或基本不能规范的开展。
  (2)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各种经济形式蓬勃发展,私有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市场竞争加剧,各种劳资矛盾突出。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需要国家从政策上支持在企业中开展企业集体谈判。在这些企业中开展企业集体谈判的前提条件之一时,规范的组建作为谈判主体的独立的企业工会组织。
  (3)在我国引进企业集体谈判机制是一种新兴事物,需要慎重对待,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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