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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原则

  1、 组织机构组建原则。当劳资双方彼此之间根本达不成协议时,即劳资双方自己无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劳动争议时,就需要借助于第三方参与解决这种争议。一般来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第三方参与主要有三种基本方法: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第三方参与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三种主要办法中,除诉讼以外,其他两种办法都需要建立相应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组织机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组织机构的组建要实行“三方原则”,即在组织机构当中,必须有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和第三方或中立方的代表。中立方的代表一般由政府或公益机构委派。
  2、 当事人选择处理办法原则。当事人选择处理方法原则是指在企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需要借助于第三方参与来解决这种争议时,双方当事人能否自由选择争议的处理办法以及这种自由度有多大。就现有的经验来看,企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处理办法的原则由两种:自愿原则和强制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在企业劳动争议第三方参与处理的三种办法中,调解和仲裁既适合于自愿的原则,也适合于强制的原则;但诉讼只适合强制的原则。就发展趋势来说,第三方参与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选择原则是自愿原则为主、强制原则为辅。
  3、 案件处理原则。第三方参与的企业劳动争议的案件处理原则是指在具体处理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可以说,这是企业劳动争议第三方参与处理所要贯彻的基本原则或主要原则。第三方参与的企业劳动争议的案件处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具体原则:
  (1) 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指调解这种手段贯穿于企业劳动争议第三方参与处理的全过程。不光企业调解委员会在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中的全部工作是调解工作,而且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中也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才会形势裁决或判决。
  (2)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时要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有关法定程序。
  (3) 公平和平等的原则。是指在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公正、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不得偏向任何一方。
  (4) 及时处理原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时,要在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的事件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和结案,无论是调解、仲裁还是诉讼,都不得违背在时限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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