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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

  我国职工代表大会使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法还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成员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查同一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我国的工会切实代表职工和组织职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在企业中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我国目前由于经济成分的多元化,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运行,在“三资企业”和私有企业中,工会成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要组织,成为维护劳动法和其他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一支重要的积极力量。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企业的劳动关系中,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从民主管理的角度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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