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l.gif (389 bytes)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目录
退休制度

  许多国家对企业雇员实行退休、退职制度,以保证雇员在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实行退休养老制度,并通过立法形式给予保证。退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退休条件
  雇员退休一般是由于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工作而退出劳动岗位,享受养老金等退休待遇。为保证雇员的基本退休权益和退休制度的严肃性,各国对法定退休年龄都有严格规定,身体条件则由企业和有关部门掌握。法定退休年龄在各国不甚统一,最低为50岁,最高为67岁,通常在60~65岁之间,且男女雇员的退休年龄有差异,女性一般小于男性5岁左右。
  根据我国《劳动法》对企业雇员的退休、退职条件规定,下列雇员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患职业病,属于乙、丙两类的离职修养职工,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办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亦可以办理退职。
  (二) 退休待遇
  国外企业雇员分为退休和退职两种,我国分为退休、离休和退职三种,待遇有所不同。退休待遇包括: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享受与现职雇员等同的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以及一些企业雇员福利等。退职人员的退职金低于退休金,医疗待遇与退休相同,但一般不再享受企业雇员福利。离休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待遇高于前两种。
  (三) 退休金的确定与给付
  退休金是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体部分。退休金的确定一般以雇员在职时的收入水平为基础,辅之以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或工龄)的退休年龄。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精神,退休金确定时必须考虑满足退休雇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并且还应体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我国在立法中,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规定如下原则:其一,退休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用,不得超过在职时的正常工资收入;其二,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以在职实得工资为基础,因连续工龄、工伤和职业病、特殊贡献等因素有所不同;其三,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对在职人员进行工资调整时,也要兼顾退休金的调整。
  (四) 工龄及其计算
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日历年计算的工作时间,也称工作年限。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种。工龄长短与劳动者享受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待遇关系密切,因此国家对工龄的计算有严格的规定。
  一般工龄又称为总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按日历年计算的全部工作时间。一般工龄的计算是把劳动者全部工作时间,不分企业按年累计起来。连续工龄又称本企业工龄,是指劳动者在一个企业内的连续不间断的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的计算以劳动者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为准,如曾离职,应从最后一次回本单位工作之日计算,离职前后一般不连续计算,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对一些特殊工种的工龄可以进行折算,例如:从事低温或高温工作的职工,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一些化学、兵工即有毒作业的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务,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流动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寒地区的职工,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02.jpg (8806 bytes)

    关于本书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根据网上公开资料整理制作
欲求更多经济管理类电子书,请光临

http://www.etosof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