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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

  1、 筹资方式。在未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企业,目前仍维持“企业保险”的体制,即女工生育期间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及其管理服务工作均由女工本单位负担。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生育保险试点单位采取两种方式缴纳生育保险金:一种仍为企业缴纳,但改变了由企业单独缴纳的模式,改为“分担式”,由夫妇双方企业共同承担保险基金的缴纳;夫妇双方企业缴纳方势必单方缴纳合理,运作简单,不需要管理费用,但从实质上看,仍属于企业行为。
  另一种方式为“基金式”管理模式。这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生育保险制度管理模式。它通过企业缴费建立生育保险专项基金,女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基金支付,实行社会互济。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不强调留有过多的积累和节余。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带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提取比例按照政府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做出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企业缴纳的生育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管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2、 支付范围。生育保险金主要的支付范围包括:
  (1) 生育津贴,即过去所称的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生育女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生育医疗费。女工生育检查费、节省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照我国惯例,这部分费用应当从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但我国目前医疗保险改革进度不一,一些企业这部分费用尚不能进入医疗保险范围。
  3、 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即为生育保险费率。按照我国《企业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生育保险的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1%是法定的生育保险费用的最高限,确定的依据:一是为了防止出现基金积累过多的现象,保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二是可以体现生育保险基本保障的原则,防止因保护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导致基金提取比例过高。计算步骤为:
  (1) 计算上年度女工人均支付生育保险费用之和。其中,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出人均支付生育津贴;计算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以及人均支付生育津贴和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之和。
  (2) 根据本年度计划生育指标数和上年度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费,计算本年度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基金总额。
  (3) 用当年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费用除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得出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费率。以上只是一种计算方法。由于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要受多因素的影响,每个因素都是变化的,因此,该比例也要随着客观情况变化做出相应调整。此外,该比例不是以个别企业为计算单位的,而要以较大的范围为计算单位,一般以地区或者行业为统筹范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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