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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程度的评定及保险待遇

  (一) 工伤评残的等级标准
  雇员在工伤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医疗期满仍然不能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登记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我国的工伤等级鉴定,是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CB/T6180-1996)进行。根据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分为10级三类:(1)1~4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2)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内容,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护理等级。
  (二) 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现行工伤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致残待遇和因公死亡待遇。
  1、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雇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为工伤医疗期。按照伤情程度工伤医疗期可确定为1~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在工伤医疗期间内,工伤雇员享受四种待遇:
  (1) 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续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要费、就医路费全部由保险金支付。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表标准的2/3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雇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工伤津贴。工伤雇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发放工伤津贴。其标准为受伤雇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残疾待遇。我国目前的工伤津贴暂由企业发放。
  (3) 护理费。按照评定的护理等级对需要狐狸的工伤雇员发给护理费;全部护理费按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0%发放;大部分护理按照40%发放;部分护理按照30%发放。
  (4) 福利费。工伤雇员与本单位雇员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
  2、 工伤致残待遇。雇员工伤致残待遇,包括:
  (1)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补助金。雇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领取工伤抚恤证,按月发给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以及雇员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雇员因工负伤或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因工致残被定为5~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可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见下表:(工伤致残保险待遇表)



  计发保险待遇时,如果本人工资低于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75%,以平均工资75%的比例为计发基数;高于平均工资水平300%,以雇员平均工资的300%为计发基数。
  (2) 因工致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将低水平的90%发给伤残补助金。
  (3) 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4) 伤残程度被评为5~6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伤残程度为7~10级,本人另谋职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 伤残雇员需要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购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普及型标准支付。
  3、 因工死亡待遇。雇员因工死亡,其遗属享受一下工伤待遇:
  (1) 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放。
  (2)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指死者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405发给;其他供养家属每人按每月30%发给,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雇员平均工资48~60个月的金额;雇员因工致残被评定为1~4级的,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抚恤金和供养金按每年工资增长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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