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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 全年出满勤的;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
  (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晋级;
  (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 记大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 记小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 嘉奖对象。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4. 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 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 精神处罚。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记小过;
  (4) 记大过。
  2. 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 降级、撤职(减薪);
  (3) 留用察看;
  (4) 辞退。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 甲类过失。
  1. 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 泄露公司机密;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 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 连续旷工2天;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 造谣生事。
  (四) 丁类过失。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 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 浪费公司财物;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 员工旷工。
  (1) 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 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 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 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 (1) 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 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 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 事假。
  (1) 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 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 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 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
  1. 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 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 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 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 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 各类处罚的过程。
  (1) 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 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 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 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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