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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悉依本办法给付。

  (二)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主任复核,各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

  (三)但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
  1.应征在招募地区服务的。
  2.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的。
  3.调离是出自志愿者。

  (四)每月津贴规定如下:
  单身已婚者
  (a)主任以上 600元 1000元
  (b)一般人员 400元 600元

  (五)津贴在每月20日与薪金一并发放。

  (六)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通知人事室停止支付。

  (七)本办法经呈准总经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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